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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171-200题

[日期:2016-10-31]   来源:海口招聘网  作者:海口招聘网   阅读:0[字体: ]

171、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有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来源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缴费;一是职工个人缴费。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金额减少;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息的累计金额也会相对减少。这样,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172、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者劳动义务,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界限。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73、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74、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17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176、职工调换工作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原单位为其建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新单位也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度,那么,原单位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其二,如果新单位还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另外,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也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177、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能建立企业年金吗?

用人单位要建立企业年金,首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由此可见,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

178、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179、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不是国家强制推行的,而是有企业根据其经济实力自主决策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也可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180、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以后,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8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分分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

18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183、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功能在于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失业、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劳动无法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业保险是盈利性的,是否参加商业保险是完全自愿的;而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合劳动者必须参加。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84、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85、哪些情况下,企业职工遭受伤病,可视同工伤处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86、交通事故已经获得赔偿的,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如果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和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里所指“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费用。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87、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若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则不是工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则不是工伤。

188、何谓工伤?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89、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在签订了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就同时存在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两份合同,那么,当两份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呢?集体合同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女职工特殊保护等等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基本标准,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各方面的规定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的基本标准,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则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高于这个标准,则按照个人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190、集体合同的期限有限制吗?

个人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不加以限制。但对集体合同,法律对其期限做出了限制性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191、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集体合同的生效与个人劳动合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92、集体合同在什么范围内生效?

集体合同在什么范围内生效,是指集体合同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时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但不管是对于加入工会的职工,还是未加入工会的职工,集体合同都是有效的。

193、什么是集体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既可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时签订集体合同。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协议。与个人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在协商主体、订立的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9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了违约金之后还要赔偿培训费吗?

业务培训费赔偿金和违约金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性质不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培训费赔偿金则是劳动者违约后对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的赔偿。因此,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

195、劳动者的业务培训费由谁承担?

劳动者的业务培训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以收取培训费作为条件。

19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无需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197、劳动者拒绝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因此,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做出了约定,用人单位要调整工作岗位,同样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不能强迫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拒绝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198、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有权扣留人事档案吗?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提交书面通知后,劳动合同在30天后自行解除,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不应扣留劳动者的档案,也不应以扣留档案的做法迫使劳动者缴纳违约金。

199、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有以上(2)、(3)两种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200、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用人单位赔钱吗?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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