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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答二

[日期:2016-10-20]   来源:海口招聘网  作者:海口招聘网   阅读:0[字体: ]

工伤、生育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如何确定?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120%、150%;下浮80%、50%)。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多少?

答:《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类:

①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②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该提交全面、真实的材料,以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确、及时作出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的申请表;②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③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④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⑤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⑥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证明。

劳动争议仲裁

□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主要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申诉时效有多长?

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诉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对劳动仲裁办案期限有何规定?

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办案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申请仲裁需不需要缴费?

答:需要缴费。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方预交,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交,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5日内预交,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交、缓交、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劳动保障监察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非法用工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主要有:

(1)日常巡查,即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

(2)审查书面材料(年审),即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3)专项检查,即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4)举报投诉专查,即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投诉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投诉对象和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集体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3)投诉形式: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岗位)、住址及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就业再就业

□就业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有那些?

答:(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或雇主聘用,或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个月以上,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属实现就业,都应该参加就业登记。

(二)我市区域内已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并核发《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

1、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

□《就业证》和《失业证》的发放范围?

答:凡是有就业经历的劳动者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都要进行就业登记,核发《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的劳动力,应当进行失业登记,申领《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

□《就业证》有什么作用?

答:《就业证》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证件。《就业证》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经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记录、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调动或转换工作时,凭《就业证》和有关规定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收回《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者个人保存,使用从就业直至退休。

□《就业证》和《失业证》怎样收费?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劳动就业管理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工本费每证5元。《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不收费。

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货款对象有哪些?

答:1、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再就业优费证》、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失业一年以上、办理了《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答:1、《再就业优费证》或《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及复印件2份;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2份;

3、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4、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6、信誉担保审批表3份;担保人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原件。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一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6个工作日。具体办理程序为: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社区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由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由社区进行实地调查后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推荐到区劳动(保障)部门;

(2)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签署有关意见后,将复核材料移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3)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向担保机构推荐;

(4)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与申请人办理信用担保或票据、有价证券、实物抵押担保的反担保手续,出具《担保承诺书》;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经担保机构对其诚信情况核实后,由担保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担保机构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向经办银行推荐,同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5)经办银行复审书面材料后将结果答复申请人,并抄送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出具书面理由书。

□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答: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原则上每人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限额不超过8万元。

货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银行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进行全额贴息,银行不得向贷款人收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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