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2、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3、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即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即一周内工作的时间数)。
4、确定工作时间的依据:
(1)保证每个劳动者能为社会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劳动;
(2)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获得参加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以及学习、料理家务所需的时间;
(3)符合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水平。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计件工作日。
二、定时工作日
定时工作日: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固定的工作时间,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
定时工作日在立法上的分类: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
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它包括每日的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一)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我国的工作日原先: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
1994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5日工作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9条规定:“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期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
事业单位最迟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缩短工作日
1、缩短工作日: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2、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举例)、条件艰苦或高度紧张的工作,以及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
3、立法上未对缩短工作日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法》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缩短工时的报批程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需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举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思考:此处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指?从中央到地方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局以及各乡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中央直属企业适用缩短工作日的情况:
(1)夜班工作时间。
夜班工作时间:指当日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的时间。
时间比标准工作日减少1小时,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
(2)哺乳时间
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婴儿所占用的时间。
(3)特殊劳动岗位
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举例: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三工一休制,或7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
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取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
(三)延长工作日
指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
适用于:生产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具有突击性、季节性特点的行业,如制盐业、制糖业、菜园、农场等。
目前,我国有些行业施行了综合工作日制度,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中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适用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
三、不定时工作日
1、指按其职责要求很难实行定时工作日的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制度。
2、适用于:因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
举例:外勤工作人员、专用汽车司机、铁路、水运、邮电等企业的部分职工;工作无法按时计算的人(如职业作家、外勤人员等)
自行支配工作时间的人:森林巡视人员以及某些勤杂人员等;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人员:出租汽车司机。
3、我国对不定时工作的工种尚无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产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四、计件工作日
计件工作日指职工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
实际上是定时工作日的一种特殊形式。《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定额: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劳动消耗标准,或是在单位时间内预先规定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包括: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
劳动定额水平计算:必须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大多数工人按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能够完成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