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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问题总结

[日期:2016-10-31]   来源:海口招聘网  作者:海口招聘网   阅读:0[字体: ]

1、《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员工合同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后不用经济补偿,此条例是否仅适用2003年12月后签订的新合同?(苏拉纺织)

答:提问的含义不清楚,如指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前一个月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除双方在服务期协议或保密协议中有违约约定外,员工不再向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含2003年12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午吃饭与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

答:生产工作不间断的三班制企业短暂用膳时间应作为工作时间。非三班制企业(如二班制,常日班),员工中午或晚上用餐时间由企业在相应的工时制度中加以规定。

3、加班政策对于轮班的特别规定,7/24小时班制,法定假日-工资问题(安德鲁电信器材(中国)有限公司)

答:如果实行轮班工作制,每天工作7小时,每月工作超过167。4小时的超时工作,应当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每月安排员工休息不得少于一天。轮班工作制应当告诉员工。

4、合同违约金的赔付方式(企业是否需要开发票)?

答:员工按规定向公司缴付违约金,公司应当出具收款凭证。违约金不是经营性收入,公司一般不开具销售发票。

5、解雇员工是否需要陪付违约金(凯联航空)

答: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在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不再支付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后,另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6、如果员工来办理请假手续,而医院开休假一个月,但并未住院,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答:医疗部门出具病休一个月的证明之后,企业可按照单位制定的相应规定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员工病休?病休多少天?企业的决定应告知员工。

7、年休假是员工必须享受的吗?具体规则如何?(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答:按《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具体办法至今没有出台。目前企业可参照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8、独生子女费由谁发放?如何发放?是否一定要发放?女子哺乳假有何规定?

答: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标准为每年40元,由夫妇双方的单位各支付20元。目前,尚没有对哺乳期女职工实行放假的规定。

9、事假、病假扣薪如何制定较合理?(瑞晟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答:企业员工请事假,企业可不发工资;员工的病假工资,由企业自行制定支付标准,并告知员工。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0、试用期员工海外培训合同的签署应注意的事项。(美利龙餐厨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答:试用期员工处于考察了解时期,一般不主张安排试用期内的员工去海外培训,如确实需要安排海外培训的,可变更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并签订相应的服务期协议。

11、无故缺勤几天或几次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连续3天、累计5天、一个月5次等)

答: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严重违纪没有法定的违纪标准,由企业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合情合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内部规定,并告知员工。

12、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性。是否一定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答:劳动合同期内,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订立专项书面协定;协商不一致的,不应随意贸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3、公司生产规模缩小、定单减少,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与合同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且不具备《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双方应履行原劳动合同,因为生产规模缩小,订单减少,实在难以安排上岗的,可按照企业制定的管理办法安排员工待岗或轮班上岗

14、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仅按在公司的连续工龄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即可。

答: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不应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5、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连续工龄,又有未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又补有赔。根据是什么。

答:企业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按员工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企业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在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后,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的违约金。

16、停工待岗是否有时间限制。(不能超过半年等)

答;停工待岗的时间问题,一般由企业在本单位劳动管理中加以明确,包括待岗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标准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次月起,待岗人员的生活费可掌握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国家今后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7、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什么有的企业执行很多企业都不执行。是不是硬性规定。如不执行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应由企业承担的义务必须履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8、是否一达到晚育条件就可以享受多30天的生育假,以前还需办理独生子女证和做节育手续证明,新的条例是否就不需要。

答: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延长其产假30天,不再以办理独生子女证,采取节育措施为前提条件。

19、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约不需对本人进行任何赔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这一点后才可以执行。

答: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如果企业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支付员工进企业之日起至2002年5月12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按当时的员工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0、员工本人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采取什么方法去解决此问题。

答:员工自行离开企业不上班工作,企业应及时通知其期限回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员工自行离开企业构成严重违纪的,企业应按照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员工本人。

21、法定节假日因公出差公司按出勤支付工资并支付出差津贴,并让员工代休。是否已足够。应该怎么做。(久保田)

答:企业安排员工因工出差,出差期间适逢法定休假日,企业应当按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安排调休,补休。

22、劳动合同书上新约定试用期结束后,因个人能力不满足工作要求延长的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可以吗?(旭化成电子材料苏州公司)

答: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应该是可以的,但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该由这样的约定条款。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企业不能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至法律规定的期限。

23、已签订技术研修合同的员工离职,但拒不支付违约赔偿金,如何处理?(半导体设备苏州公司)

答:企业安排员工参加技术培训或业务进修的,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双方应该订立服务期协议,在劳动合同和服务期限内,员工离职拒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24、如劳动合同二年,期间员工到海外培训,培训服务需五年,是否必须变更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期内安排员工去海外培训,双方应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的,双方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双方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

25、员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处理。(富士弯摄影化学品(苏州)有限公司)

答: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企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26、当员工怀孕期间以习惯性流产保胎请病假时,超过公司规定的请假期限,而该员工还是继续以保胎为由,请病假,该怎样处理?(旗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答:女职工怀孕期间因习惯性流产保胎申请病假超过了医疗期,企业不能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作为特殊情况,企业可考虑适当延长其病假期。

27、现法律规定员工是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提前离职,公司该如何应对才能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苏州伊奈建材有限公司)

答:员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天的,企业可以追究其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这一问题,今后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8、如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方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期内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又不能解除合同,公司有没有办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内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如没有约定,也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协商一致的,企业不能单方变更,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9、工作满10年后,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是不是已成为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答: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之间如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看作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0、企业派遣员工赴国外参加某项非操作性竞技赛,如体育运动类。能否以防止员工回国后迅速提出以离职为由,要求与员工签订为期一年的服务协议?

答: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条件是,企业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的,方能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

31、刚刚提到的吃饭时间也算工作时间,我公司操作人员均是三班上,但办公室人员是白班制,那么白班人员(办公室人员)的吃饭时间怎么算?

答:企业办公室工作人员既然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而不是生产工人不容间断的三班制,其中午用膳按休息还是工作时间对待,应由企业的工时制度加以明确。

32、劳动合同,究竟可否约定“违约金”?

答:关于劳动合同中能否设定违约金的问题,请遵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33、如劳动者当初填报的资料,证实为虚假学历、经历,甚至身份证件,由此造成的工伤及意外,如何赔偿?公司可否不负经济补偿责任?对上述虚假行为,公司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经历和身份证件的,经查证属实,企业可按照劳动管理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但该劳动者确实因工受伤,并被确定为工伤的,按照”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应当支付其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

34、“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此平均工资是指实得工资?应发工资?还是其他定义?

答:计算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以月应发工资作为依据。月应发工资包括企业支付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加班工资等。

35、补偿金封顶问题;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不超过12个月,是否适合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应该怎么样计算?

答: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6、企业在工作地点变更时,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答:在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企业搬迁,一般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劳动合同协商变更的问题,当绝大多数员工能在新址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个别员工不愿去新址企业工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37、劳动者未将在原单位的保险账户及时转到新公司,一年后现公司补交保险,但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该由劳动者支付还是现公司支付?

答:企业招收录用劳动者时,应主动查验前一个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不应录用,由于企业工作疏忽,没有查验证明和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关系,企业难辞其咎。

38、①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其中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在该保密协议中未注明解除劳动合同后给劳动者的进补偿,该保密协议还有效吗?②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最长可以是多少?③企业与协保人员可以只签劳务协议,不签聘用合同吗?

答: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如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对员工没有竞业限制的约束力。保密协议中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内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条款的,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不公平。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保人员<签订有协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其身份是社会失业人员。企业招收使用协保人员应当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39、未毕业实习生在公司发生工伤时(因国家允许未毕业学生可不用缴纳社会保险),不能申报工伤保险,那除支付工伤员工的医疗费,是否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答:按照原江苏劳动省厅关于《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实习生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金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0、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的员工同本公司签定合同的员工待遇是否一样,还是依公司自行规定而定?

答:安排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的员工,应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并视其学历,工作经历,工作技能,熟练程度,业绩等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41、如果在公司组织的外出交游活动中,由于景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员工意外受伤,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外出活动在景点受到意外伤害,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作为民事伤害,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由人民法院判断。

42、如员工无故旷工多日,公司对其做开除处理,数星期后,该员工回公司要求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公司有权不予开吗?

答:员工无故旷工数日,如达到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日起两日内,企业应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企业不出具和没有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能证实已按违纪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43、7个月以上流产,如何休假?

答: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女职工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享受90天的休假。

44、在校学生在单位以实习性质工作,需签订劳动合同吗?实习声因为不属于正式员工,故不交纳社保,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答:学校实习生不具有劳动用工的法律主体资格,实习期间不应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目前可参照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公司给予员工每年若干天的给薪休假,但员工在请病假或事假或产假时必须先利用此给薪休假,当给薪休假用完后再请事假,病假等,是否违反劳动法规?

答:企业如果参照执行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企业就应按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对职工一次性事假7天以上的抵扣当年年休假;病假满两个月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46、女职工未婚先孕,做人流手术后请病假,企业是否可以不批准?

答:女职工未婚先孕而实施的人工流产,企业应当接受医疗部门出具的病休证明给予病休待遇。

47、在同一公司工作,工作年限超过9年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签订终生合同?

答: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员工不能要求企业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如果要求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企业应当签订。

48、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女员工中指劳动合同,但在30日内该女员工怀孕,合同是否应续延至三期结束?

答: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在这30天内经医疗部门证实怀孕,按规定,女职工的原劳动合同可以顺延至哺乳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原合同期满之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哺乳期满。

49、劳动法规定“连续旷职15日”才可开除员工,这和企业内规定“旷职3日开除”有冲突,实施时,按劳动法规还是公司内的规章?

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15天的员工,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条例适用的是国有,集体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对员工的旷工行为在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或管理办法中制定相应的处理意见。

50、江苏省有一个计划生育补充条例,晚婚假为10天,护理假为10天,苏州市是否一定要执行?

答: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2月27日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的,晚婚延长婚假10天的规定必须执行,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的规定,也必须执行。

51、晚上几点开始所谓夜班?

答: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52、员工请假,超过请假时间,公司按旷工处理,但任何通讯手段都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或家属,公司放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对请假期满的职工通知上班,或对旷工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均应以书面通知送达员工本人。如按员工提供的通信地址寄送的书面通知被退回或遭拒收,企业应以公告形式送达通知。

53、劳动合同到期,工伤鉴定结果还未得出,是否可到期不续签?

答:劳动合同期满,在工伤伤残等级还没有结论之前,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伤残等级结论生效后,其中7级至10级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5级至6级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本月14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受关注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媒体采访。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问: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答: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二)春节,(三)清明节,(四)劳动节,(五)端午节,(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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