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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119-140题

[日期:2016-10-31]   来源:海口招聘网  作者:海口招聘网   阅读:0[字体: ]

119、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发生争议的处理同集体合同。

120、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怎么办?

因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两种,对这两种争议的解决方式是不同的。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21、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的,对劳动合同期限有限制吗?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主约定,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劳动法对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122、劳动者如何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23、如何认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且取得劳动报酬,应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不能单单看劳动者是否付出了劳动取得了报酬,这只是其中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多种具体的表现形式,比如: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与用人单位口头或者书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停薪留职但未签订书面协议的职工等等。

124、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经济补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失业救济金。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仍然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125、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我国劳动法上的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经法定程序进行的裁员。

12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范围如何?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如下:

(1)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2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发生争议怎么办?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就涉及到劳动者与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8、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期满,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即行终止。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这两个法规中有关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的规定。

129、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会受到何种处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30、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金要上税吗?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131、给付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包括奖金和加班费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是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那么,给付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包括奖金和加班费吗?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关系到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多少。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工资包括收入项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奖金和加班费是包括在工资的范围之内的,因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在内。

132、经济补偿金按照何种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何确定“一个月工资的数额”,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133、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34、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有和区别?

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依据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135、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         未按照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         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36、解除劳动合同时,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

首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再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者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       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37、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精神病人解除劳动合同?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138、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每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打分和排名来辞退排在末位的几名员工,以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方法。

这种末位淘汰制度实际是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要看淘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虽然比起其他员工来说工作效率较低,能力较差,但是并未达到不到胜任工作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制就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139、劳动者被收容教育,用人单位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140、用人单位能开除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实施内部管理而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内部行为规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注意一点,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则不能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开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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