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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91-118题

[日期:2016-10-31]   来源:海口招聘网  作者:海口招聘网   阅读:0[字体: ]

9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92、职工被派遣到境外工作,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到境外工作,其工伤保险关系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职工被派遣到境外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3、职工被外单位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94、工伤职工被判处刑罚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职工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被判处刑罚,但并未收监执行的,仍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5、企业承包经营发生的工伤由谁负责?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如果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发包单位,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承包单位,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承包单位承担。

96、企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享受因工死亡的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待遇。

97、劳动者因工死亡能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8、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能享受哪些待遇?

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9、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能享受哪些待遇?

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00、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能享受哪些待遇?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1、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02、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有不超过12个月的医疗期,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最多可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在上述医疗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03、工伤医疗期有多长?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最多可享受24个月的工伤医疗期。

104、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5、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该结论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

106、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不同主张,由谁来提供证据?

受到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用人单位举不出证据的,或者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107、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劳动者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做出认定结论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8、申报工伤有时效限制吗?

申报工伤有时效限制,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要在法律规定的申报时效内及时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将不予受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9、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吗?

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如果双方做出了这样的约定,则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这种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改变。因此,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如果双方做出了这样的约定,则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0、劳动者因违规操作而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因过失违规操作而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蓄意违章和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只要不是蓄意违章和醉酒,劳动者违规操作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111、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何处理?

职工原先在军队服役,因公、因战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到用人单位后,如果旧伤复发,视同工伤处理,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2、企业职工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应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参与抢险救灾,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这种行为应给予鼓励。因此,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处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3、企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怎样处理?

企业职工因职业病发作而死亡,当然属于工伤,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但是企业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的,应该怎样处理呢?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处理,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以外,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的,不视同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4、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的,能算工伤吗?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是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5、在工作时间之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的,能算工伤吗?

职工在工作时间之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目的在于为正式开始工作做准备,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因此,在这段时间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除此以外,在工作时间之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

116、工资协议何时生效?

工资协议的生效,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117、工资协议和集体合同是什么关系?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118、何为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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