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信息港
网站首页 >> 劳动法规 >> 文章内容

法律问答26-59题

[日期:2016-10-31]   来源:海口招聘网  作者:海口招聘网   阅读:0[字体: ]

26、城镇企业职工以外的其它劳动者,生育待遇如何解决?

我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那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其生育待遇如何解决呢?根据法律的规定,这部分职工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管理,具体是:(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7、职工个人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28、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29、职工违反员工守则可被开除吗?

这要看员工守则是否违法而定。员工守则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一项内部规章制度要对全体职工发生约束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民主制定的,即该项规章制度经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的讨论,取得了职工的同意;第二,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三,该项规章制度已经向全体职工公布。如果职工严重违反了符合上述规定的员工守则,则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将其开除。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必须是职工严重违反了员工守则。职工虽违反了员工守则,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不能开除;其次,员工守则必须符合前述三个条件。如果员工守则本身就不合法,当然不能根据它来对职工进行处分。

30、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下岗了怎么办?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享受工资待遇吗?

对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否享有工资待遇,各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工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有一些省份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浙江省女职工保护办法》就规定,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工资按工资全额发,产生经济效益的女职工则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前12个月实得工资的70%发放产假工资。因此,女职工在产期到底是享受生育津贴还是工资待遇,主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

32、女职工非婚生育能休产假吗?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待遇,但是,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所以,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可以不发给工资。

33、女职工流产可以休产假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流产也可以休产假。当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期。

34、妻子生孩子,老公能休产假吗?

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利益而针对女职工制定的。法律在男职工是否能享有产假照顾妻子这方面没有做出规定。因此,男职工是否享有产假,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但是,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于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35、女职工的产假为多长时间?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6、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够被辞退吗?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但是,如果怀孕的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将其辞退。

37、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8、用人单位能否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出于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用人单位能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吗?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相关责任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40、哪些劳动属于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       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       《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1)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42、用人单位能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吗?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且,在劳动时间内应当为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于怀孕不到七个月的女职工,单位可以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3、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吗?

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则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调换工作岗位。对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4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了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这些法律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5、法院能依据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吗?

法院能否将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又对全体职工进行了公布的,则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46、法院的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法院的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为30-100元,“处理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勘验、公告、鉴定、翻译等费用及证人的交通费、误工补助费等。上述诉讼费用由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

47、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收费吗?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仲裁受理费的标准是3人以下收费20元,4-9人收费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费50元。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付,申诉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

48、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交费吗?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其职责就是解决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因此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劳动者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是免费的,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49、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50、劳动合同中要有仲裁条款吗?

劳动仲裁和其它的仲裁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所必经的阶段。因此,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仲裁条款也可以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必为了是否要加仲裁条款而费心。

51、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吗?

和解是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种有效解决途径。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仲裁员和法官应当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和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或判决。同时,在仲裁和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起诉。但应注意,撤回仲裁或诉讼后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52、已经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调解书上签了字,还能反悔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而不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此,当事人虽然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在送达之前,仍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可以反悔了。

5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调解书不服怎么办?

调解书不同于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不能反悔,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4、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有时间限制吗?

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这15日,就是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超过15日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55、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仲裁。其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如果超过了60日受理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56、哪些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只能对下列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7、用人单位分立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以谁为被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第二,用人单位分立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一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告;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分立后的任一单位为被告,也可以分立后的所有单位为被告。

58、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以谁为被告?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因此,对于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以合并后的单位为被告。

5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还受理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60日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那么,此时劳动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会如何处理?第一,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则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做出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则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评论

求职招聘首选
            海口人才网www.haijob.com

特别说明:本站所有资源转载自互联网,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5403207@qq.com,我们将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