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是什么?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就业。实行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
13、不同群体的就业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对于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项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2.对于下岗职工,主要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来保障其基本生活,指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3.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
(1)在农业内部挖潜,在搞好种植业的同时,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向深度开发;
(2)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
(3)发展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4)引导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按需有序异地就业,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4.对特殊就业群体,采取不同的促进就业措施:
(1)妇女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专门条款,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利,促进妇女就业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努力加强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和扩大适合妇女就业的领域和行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
(2)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的方针。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政府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福利企业,以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14、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包括那些内容?
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四项主要内容: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的主要任务是:求职登记、企业用工调查与登记、劳务市场信息收集、就业与用工的指导与咨询,以及就业预测预报。
就业训练
就业训练的主要任务是:面对失业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开展的就业前训练,失业职工转业训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主要任务是:失业救济、失业医疗补助、失业职工管理以及对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给予帮助。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资金、税收和就业政策支持和主办单位扶持下,举办各类生产经营网点,直接安置失业人员。
15、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是什么?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早在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里规定,公私营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刚刚结束,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为保证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坚持贯彻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出:由于目前建筑业工时制度混乱不统一,有8小时、8小时半、9小时的,甚至有10小时的。由于工时过长,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因而决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建筑业一律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七十年代以后,我国对高山、井下、化工、冶金、纺织等行业或工程的工时进行了改革。目前,纺织业已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化工行业根据1981年化工部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关于化工有毒有害行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依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度(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和6小时7小时工作制。“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至两个月,再回到原工作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备。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发布了国务院令,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还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新工时制度施行半年后,于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不但将新工时制度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强调两个“不超过”的工时制度。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6、什么是工作日?工作日有哪些种类?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的时数。
工作日通常分为四种,即标准工作日,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目前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日是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平均每周工作5天半。标准工作日是我国工时制度立法的基础。
2.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
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日有如下几种。<1>每个工作日时间少于8小时的。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害有毒、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近年来,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办法,化工业每天缩短为6或7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时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均为繁重体力劳动,依本行业特点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2>夜班工作时间减少1小时。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单位,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负荷,工作起来比较辛苦,为此规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发给夜班津贴。还有些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必须安排夜班,如钢铁冶炼、发电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同,但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国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3>女职工哺乳时间减少1小时。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一般规定,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合计1小时算在工作时间之内。<4> 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为保障其健康成长。
3.延长工作日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时数的工作日。对于从事受自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工作的职工,可适用于忙季工作时间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如地质、石油、制盐、糖业等。
4.无定时工作日
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如,某些领导人员及其助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森林巡查人员等职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实际上无定时工作日的职工是适用于标准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的,只是有些工作需要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才能完成。
17、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18、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是什么?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19、法律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这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而引起疾病,就应当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3种特定的情况作出规定,也是明确保障责任的承担者,以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三项规定是:
(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20、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6)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21、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22、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按下面的方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2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所以,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的8%。
24、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25、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哪些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