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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的问题解答

[日期:2016-10-20]   来源:海口招聘网  作者:海口招聘网   阅读:0[字体: ]

一、职业病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所患的疾病。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二、工伤事故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关于工伤事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使用了雇用事故的定义,它是指由雇用引起或在雇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我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中指出,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从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关于重伤事故,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8)内部伤害。内障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审查确定。

三、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履行救治义务?

    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由于工伤的发生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因此,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害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要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此外,根据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用人单位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相应的处罚。

五、非法经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人单位(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付的计算,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乘以一定倍数所得之积,即为一次性赔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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