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验要求120分钟做答135题试卷。一般来说,平均只有不到75%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答完80%以上的题目。并且行政能力试卷的试卷说明也明确指出:考卷中存在较难的题目,考生遇到暂时不会的题目要跳过,否则可能没有时间完成后面的题目。因此,在几乎难以完成试卷所有题目的情况下、且题目难度差异较大的行政能力考试中,对不同部分题目的做题顺序安排,统筹做不同类型题目投入的时间与精力的大小,就显得非常的有必要。
一、确定最优做题顺序要考虑的原则
首先,在假定题目无法100%做完的情况下,必须优先做完自己平时训练时候正确率最高,相对最擅长的部分。
其次,在时间紧迫,且题目难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必须优先用尽可能少的时间快速做完相对难度较小的题目,为以后相对的难的题目赢得时间。
再次,考虑评分的权重,行政能力测试135道题目100分。一个比较合理的评分标准是根据每个部分题目难度的差异赋予不同权重。高难度的类型的题目赋予的分值高,难度较低的赋予较低的分值。
一个大家比较认同的评分权重供大家参考:
言语理解与表达部分,总共30个题目,每个题目0.8分,共计24分;数量关系部分,总共20个题目,数字推理每个题目0.7分,数学运算每个题目0.8分,共计15分;判断推理部分,总共45个题目,图形推理每个题目0.5分,定义判断每个题目0.6分,类比推理每个题目0.5分,演绎推理每个题目1分,共计31分;常识部分,总共20个题目,每个题目0.5分,共计10分; 资料分析部分,总共20个题目,每个题目1分,共计20分。
从这个角度上讲,资料分析和演绎理解题目是含金量较高的题目,而常识判断、图形推理、类比推理是含金量较低的题目。
二、确定最优做题顺序的程序
1.一般来说,整个行政能力测试的试卷中,常识和类比推理部分是公认难度较低的部分。因此,此部分一般应该优先考虑在短时间内快速做完。
2.做题的第二阶段,优先考虑难度中等、既包含简单数学计算的又含有大量严于阅读的题目,即同时参考分值的权重安排一下做题顺序:逻辑推理、定义判断、资料分析。
3.考虑到每个人的智力模式不同,有的对数字逻辑特别敏感,有的则有很强语言能力天赋。因此,考生要根据平时的训练,找出自己究竟擅长数量关系部分,还是擅长演与理解部分。对于擅长语言的考生,言语表达必须放在数量关系与图形推理前面完成。对于擅长数学、逻辑能力强的考生,则必须把数量关系和图形推理放在言语理解前面。
4.每个考生可以根据平时对每一部分做题的正确率和花费时间的多少重新校正以上的做题顺序,并充分照顾到自己平时的做题习惯。否则,在紧张慌乱的考场中,不按试卷试题排列顺序做题切违反了自己平时的做题习惯,很容易因为意外的负担造成适得其反结果。
行政职业能力定义判断答题基本规律
一、定义判断的要素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定义项就是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联接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组成定义项的概念是定义联项。例如:“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其中“意外事件”就是被定义项, “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就是定义项,“是指”就是定义联项。
二、定义的特征
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的内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事务或事物。例如商品的外延就是古今中外的一切商品。
三、定义判断的逻辑方法
在对定义判断进行解析之前,首先介绍一下定义的逻辑方法:
(一)“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就是通过揭示概念最邻近的“属”概念和“种差”来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一般可用公式表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具体解释如下:第一,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即比被定义概念范围更大、外延更广的概念,以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事物。第二,被定义项的种差,即指被定义项的这个种概念与同属于其他同级种概念在内涵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也就是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同其他对象的本质区别。第三,把被定义项同属加种差构成的定义项用定义联项联结起来,构成完整的定义。
例如:人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
解析:这是给“人”下的定义。其中,“人”的属概念是“动物”,确定人是动物这类事物中的一种;“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是种差,是将人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得出的本质差别;“是”是定义联项,它把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属+种差)联结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定义。
(二)四要素分析法
定义中通常包含四项要素,即主体、对象、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这四项要素可能全部出现在题干的定义当中,也有可能只出现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对这几年公务员考试的命题情况的分析来看,一般出题人不会把这四个要素同时作为考查点,只是会选择其中的一项、两项或三项。
1.主体,就是行为或事件的发动者、当事方,如果选项不能满足定义中对主体条件的要求,即可排除。
2.对象,是指行为或事件的承受者,被指向者即某些定义必须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如某些单位和个人。
3.主观要素,即行为者或事件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什么样动机、意图、追求一种什么样的目的。
4.客观要素,指客观上实施了什么行为,采取了怎样的行为方式,达到了一种什么程度,造成了一种怎样的结果。
(三)定语中心词分析法
在题干中没有明显的主体、对象、主观要素或客观要素的情况下,而且题干中有一连串的定语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定语中心词分析法。中心词表示的是行为或事件的一个大类,也就是逻辑上的“属”,定语是对中心词的的限制或修饰,使这个大类进一步缩小、精确化,在逻辑学上我们称之为“种差”。题目既有可能同时将定语和中心词作为考查点,也有可能中心词并无特殊之处,题目的考核点重在对定语中所设定的条件。
以上方法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其实质是相同的,仅仅是一种参考和借鉴。